近期,苏州医保局、人社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一、明确参保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对应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保费由失业保险列支,个人不缴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按规定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二、完善待遇政策
本次政策调整,重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完善。
1.明确待遇范围
失业人员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前提应符合《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等法规要求,比如: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自生育之日起计算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3.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生育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放职工单位参保期间生育津贴至用人单位;依申请按规定发放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至个人。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三、执行时间
生育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含)以后的领取失业金人员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