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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27号
申 请 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9月1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1、彭某某为张家港市某公司工人,2、张家港市某公司是特殊行业“种植业”,员工在工地上时间是24小时制,什么时候有农活就干什么农活,以季节为标志的特殊行业,与一般行业上下班制度,休息制度不同,所以只有农忙与不农忙的特殊表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3、彭某某自述于2024年03月18日从大棚区返回江边工地下坡翻车受伤。而车辆是张家港市某公司提供,且存在刹车失灵,大灯不亮,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所以张家港市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无视员工的生命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查明事实,作出符合事实的工伤认定;4、彭某某翻车受伤后,由相关人员送至张家港市第五人民医院急救,事实上指望一位重伤人员在医院里去报警,去固定证据,去想着报工伤流程未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报警的事情应该是张家港市某公司的人员所应该做的事情,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既然某公司未报警,也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认定书,所以这提供证据的责任就应该由某公司来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调由彭某某报警的事实违反证据举证倒置规则。5、彭某某受伤后“多处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往坚骨折(多根多段),双侧胸腔积液,两肺炎症”,现在身体仍然在恢复期,几乎成为一个废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证却不认为是工伤,这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既不符合法律正义,也不符合社会正义,理由如上。所以恳请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张家港市某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港市某园区某路,申请人彭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张家港市某公司的住所地。综上,答复人行政主体适格。二、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仲裁裁决书、病历资料、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彭某某申请认定工伤意见、证人证言、照片、视频、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仲裁庭审笔录及相应材料、电话询问录音、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彭某某系张家港市某公司的农业管理岗位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20:00左右,申请人彭某某在前往江边住所的途中翻车受伤,但事故后彭某某未报警亦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认定书。综上,申请人本次受伤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亦不符合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故申请人彭某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答复人认定彭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出具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三、答复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2024年7月3日,彭某某向答复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答复人于2024年7月12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苏0582工受〔2024〕222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彭某某代理人(2024年7月15日签收)。同日,答复人向张家港市某公司出具苏0582工举〔2024〕341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通过邮寄送达,邮件于2024年7月14日签收。2024年7月23日,答复人收到张家港市某公司邮寄提交的《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彭某某申请认定工伤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以此表明其认为彭某某的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为进一步了解彭某某的受伤经过,答复人对张家港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张家港市某公司农业管理万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对彭某某、李某某进行电话询问并录音;并前往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丰中队调查彭某某摔倒的相关情况。2024年9月2日,答复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了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彭某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答复人于2024年9月3日通过EMS邮件的方式分别向彭某某代理人和张家港市某公司寄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彭某某代理人于2024年9月4日签收,张家港市某公司于2024年9月5日签收。四、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结合申请人彭某某在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劳动仲裁案件庭审时所称:“2024年3月18日晚上,杨某某的妻子是大棚区的大厨,申请人与其他四名同事在被申请人第一处工作地点大棚区一起吃完晚饭后,8点左右申请人骑着被申请人提供的机动三轮车回到住所(也是工作场所)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后至张家港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申请人彭某某在电话询问时称:“晚上就在那个地方就是休息嘛”“在江边上”,可以明确,申请人彭某某系在吃完晚饭后前往江边住所的路上发生的事故。申请人彭某某翻车受伤后未报警,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认定书。经答复人处工作人员调查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南丰中队处亦未有案涉摔伤事故的任何材料。另根据申请人彭某某对于摔伤情况的描述可以明确该事故系单方事故,即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彭某某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综上所述,申请人彭某某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立。答复人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界面截屏;4.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仲裁裁决书;5.病历资料13页;6.送达地址确认书;7.苏0582工受〔2024〕222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8.苏0582工举〔2024〕341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9.《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彭某某申请认定工伤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视频、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10.调查笔录2份、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电话询问录音及文字整理稿3份、调查记录、介绍信、执法证复印件;11.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
经查:申请人彭某某系张家港市某公司员工,从事农业管理工作,工作场所是分别位于某路X号和X长江边的两块农田,住所是位于长江边农田的集装箱。2024年3月18日晚上8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长江边住所处的途中翻车受伤,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下肺渗出,左侧少量胸腔积液”。2024年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称申请人是在上班期间翻车受伤。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工伤认定期间,被申请人询问张家港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工万某某并制作调查笔录;接收张家港市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电话询问申请人及张家港市某公司相关职工并录音;调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赴交警部门进行调查。万某某在调查笔录中反映:农业管理岗位是常白班,晚上一般不加班,除非要给水稻浇水,申请人出事那段时间晚上不需要加班。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工作内容为育苗、打药、浇水。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4日将上述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人员询问张家港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其反映案发时长江边农田种植的是小麦,晚上不需要干活,且长江边农田的大门是不关门的,不需要申请人看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工伤认定申请表;2.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界面截屏;4.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664号仲裁裁决书;5.病历资料13页;6.送达地址确认书;7.苏0582工受〔2024〕222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8.苏0582工举〔2024〕341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9.《最新老虎机_即时比分网¥游戏手机版平台:彭某某申请认定工伤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视频、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10.调查笔录2份、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电话询问录音及文字整理稿3份、调查记录、介绍信、执法证复印件;11.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邮寄底单、投递情况打印件;12.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工伤认定职责。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作出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为育苗、打药、浇水,工作时间为白天,夜间除了为水稻浇水外无需加班。而申请人受伤时间为晚上八点半左右,受伤地点是前往江边住所处的路上,受伤原因不是为了完成工作(案发时江边农田种植的是小麦,无需在夜间加班浇水),故申请人受伤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另外,根据本案证据,申请人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未受到客观外力影响下发生翻车事故,被申请人认定该事故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无不当,故申请人受伤也不符合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伤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2工不认〔2024〕5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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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