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国内某石材公司是一家引进国外生产设备和高新工艺技术,集采矿、生产、加工、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石英石专业生产制造商。
该企业设备自动化程度高,花色品种齐全,多渠道发展天然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及目前中国有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石英石。该公司向贸促会提交申请办理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产品备案资料。 经审核,该公司出口产品为大理石台面(HScode:940390),原材料为国内购买的大理石板材(HScode:680291),原料价值占总成本比例69.9%。从购买原材料的发票上看,该产品原材料购于xxx石材公司,该石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销售:石材、石材工艺制品”,属于国内的贸易商或经销商,而非生产商,因此,首先应追溯原料大理石板材的原产地。追溯原材料的原产地,是进一步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出口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首要步骤,原材料的原产地不同对出口成品的原产地判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经与企业进一步核实确认,原料大理石板材是从意大利进口,所以在备案东盟自贸协定下的产品时,原料大理石板材应视为非原产原料。确定了原材料的来源地,再进一步核实成品的税则号,因为不同的税则号对其所适用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也会不同。从该石材公司出示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得知,大理石台面的HS编码为680291,而非940390。
对于含有非原产原料的产品,首先核实税号680291是否落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经查未落入清单。对于未落入PSR清单的可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或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判定。因成品和原料税号相同,不适用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再看区域价值成分,非原产材料价值占FOB值的69.9%,国产增值部分为100%-69.9%=30.1%,小于40%,而中国-东盟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等于或大于40%。
二、结论
该石材公司的产品大理石台面不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不能办理中国-东盟优惠原产地证,建议办理加工装配证明书。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