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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在进出口贸易中的运用案例介绍

来源:张家港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4-10-25 09:00:00访问量: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受疫情影响,深圳某生产通气过滤产品企业的韩国客户出现资金短缺而无法续签来年合同的情况,这意味着2021年该深圳企业的订单量将严重下滑。在此困难之际,企业想到了自贸协定(深圳)服务中心,希望了解相关优惠或帮扶政策以求脱困。

中心工作人员对企业及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该企业主要出口塑料贴片(HS.为3919.90)到韩国,该产品的普通税率为8%,而中韩FTA协定税率在2019年已降为零,即出口韩国且符合中韩自贸协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在进口时向韩国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中韩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如果未提交中韩证书,则需缴纳8%的进口关税。企业在得知这一优惠政策后,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即刻完成了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商品备案手续,并为即将抵达韩国的货物申办了中韩证书。

事后,该企业反馈客户在韩国清关时减免了大概1600美元的关税。该企业在享受到“纸黄金”带来的实惠后,再次联系我们询问,已经出运到港的货物能否补办中韩证书?补办能否减免相应的关税?在了解补发证书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一下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分析

(一)规定的签证时间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对签证时间的规定以及证书的有效期如下所述:中韩自贸协定第三章第3.15条原产地证书三、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条款(三)规定了原产地证正常签发的时间是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者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也就是说只要不晚于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都属于在规定的时间内。证书的有效期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补发证书

补发证书是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申请签发证书的货物在出运后给予补签的证书,除了申请和签发日期是实际申请和签发日期以及有“补发”印章外,其它内容与正常签发的证书一样。补发证书的效力与正常办理的优惠证等同,使用效力根据实际情况由进口国海关决定。

我们看一下中韩自贸协定对补证时间的规定:中韩自贸协定第三章第3.15条原产地证书。四、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船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条款(四)规定了因合理原因导致证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的则可申请补发证书。该条款用列举式列明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发证书的合理原因,排除了人为因素。申请补发证书的时间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这里要注意的是二个时间点,条款(三)是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证书的那天算起;条款(四)是申请补发证书的时间,从货物装船之日起一年内。一个是证书的有效期,一个是补证的时间。虽然条款中没有规定补发证书的有效期是自出口方申请补发证书之日算起还是从货物装运之日算起,但可以肯定的是补发证书的有效期不可能超过自货物装运日起的一年,这一点务必注意。

条款(四)还留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它合理原因”,这也为企业证书后补找到了支撑。该公司一直未办理中韩证书的原因是对中韩自贸协定不知晓,韩方客户也没有要求办理,在自贸协定的利用率普遍偏低的情况下,也属于合理的原因。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可以对一年之内出口的、且未办理过中韩证书的享惠产品申请补发证书。

(三)货物享受关税待遇的处理  

针对企业已经到港的货物补发的中韩证书是否同样享受到正常的关税优惠待遇,我们再看下列条款:中韩自贸协定第三章第3.18条货物进口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处理。

一、各缔约方应规定,当原产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可以在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保证金。进口商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一份有效的原产地证书,证实货物在进口时为原产货物;(二)进口方要求提供的与进口该货物相关的其他文件。

条款一规定了只要进口方能提交有效的、证实货物在进口时为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则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向进口国海关申请退还该享惠货物在进口时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

经了解,目前韩国海关为推进FTA通关便利化,进口商在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向韩国海关提交中韩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就能申请退还该货物未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税款。结合本案,该企业的多批货物在进口至韩国时,由于没有提交中韩优惠证,致使进口货物全部按8%缴纳关税。该企业在获此信息后,立即与韩国客户取得联系,让其向韩国海关沟通了解相关退税手续。在短短两周内,我中心为该企业在2020年出口韩国且符合中韩自贸协定原产资格的货物补发了59份中韩证书,韩国进口商凭借证书申请退还的税款高达10万人民币。在此优惠政策帮扶下,该企业与韩国客户成功签订2021年的供货合同。 

三、案件启示

该企业在我会的帮助下,不但补发了证书,享受了应该享受的关税优惠待遇,还保住了客户,续签了合同,扩大了市场,可谓多赢。但这个个案并不能代表所有的相同案例都能获得多赢,因此,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各个自贸协定相关规则,避免不必要的事后补救。

企业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保证出口货物在进口报关时顺利享惠。虽然,证书后期可以补发,但各项自贸协定对补发证书的要求不尽相同,各国海关对持补证申请享惠的进口货物处理宽松不一,补证能否帮助企业顺利享惠,还得看进口国海关的认定,因此,一定要按时申请签发,尽量避免补证。

(二)产地证与商业发票项下的出口货物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一份产地证仅对应一份商业发票项下的出口货物,每批货物在出口时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即使多批同款、同数量的货物出口同一个客户,也都必须一一办理相对应的产地证。

(三)申请享惠,非自动给惠。货物在进口时,其关税减免不是海关自动给予的,而是企业主动申请才能获得的。优惠原产地证是进口方向海关提交的货物进口享惠的证明,更是享惠货物减免关税的凭证,如果不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优惠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即便是受惠产品也无法自动获得关税减免(特殊情况下,如AEO企业、作出预裁定的企业例外)。因此,要想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证才是享惠的主要依据。

总之,企业在出口时,别忘在规定时间内申办原产地证,不要给日后货物享惠徒增麻烦。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FTA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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