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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9-28 09:37:00访问量:字体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其中隐患排查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定工作。

聚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相关法律规定与处罚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针对某纺织企业集中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纺织企业一保险粉中间仓库地面潮湿,且有部分保险粉桶未采取防潮措施直接放置于地面。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该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向该单位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消除事故隐患。随后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名词解释: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2)保险粉露天堆放。(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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