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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应到位!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7-24 15:58:00访问量:字体

柴油是一种液态的油质燃料,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主要用于驱动柴油发动机。柴油一般属于高闪点的易燃液体,储存和使用时要注意防止明火、高热和氧化剂接触。在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意味着柴油均列入危险化学品。

因此柴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罐中,专用仓库或储罐等级须与危化品火灾危险性相一致,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储存环境需阴凉、通风良好、远离火种和热源;配备消防救援器材;设置泄漏应急处理和收容材料;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等。

近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对柴油的危害了解不足,对储存的安全风险知之甚少,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案件名称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企业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北角处存放有一柴油卧式储罐(约10m?),最大存量可达8吨,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液位仪,灭火器压力不足失效,未设置防火堤、围堰等)。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柴油)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在此提醒:

各企业单位储存、使用柴油,尤其是建材运输企业及柴油叉车使用单位,应依据修改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对照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按照最新的要求,改进原有设备设施,在储存、使用柴油过程中确保安全。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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